(2017)冀0803民初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要强与被申请人王兴悦、王新华、翟金树、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要强,翟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54号之一申请人:王要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翟金树,男,1977年4月1日出生,住承德市承德县。申请人王要强与被申请人王兴悦、王新华、翟金树、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冀0803民15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翟金树位于承德市双滦区御水花园XXX号楼XXX室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王要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翟金树位于承德市双滦区御水花园XXX号楼XXX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学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