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贾某某、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1刑初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佟伟宏,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宝农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佟伟宏、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欠外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谎称种地缺少资金,伙同被告人贾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名为赵某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由贾某某冒充石虎沟村会计倪春伟的签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8000元。2.2015年2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欠外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谎称种地缺少资金,使用非本人所有的554农用车和虚构耕地收益作为抵押,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5000元,在高某向其索要钱款过程中,赵某某又使用伪造的户名为赵某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骗取高某信任。3.2015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欠外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谎称种地缺少资金,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贾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名为陈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由贾某某冒充石虎村会计倪春伟签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5100元,陈某某使用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陈某某退赔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作案3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08100元;被告人贾某某诈骗作案2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93100元;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作案1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45100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延军农场抓获;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被告人贾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贾某某没有非法占的目的;(二)贾某某主动向萝北县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欠外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贾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名为赵某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并由贾某某冒充石虎沟村会计倪春伟的签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8000元。案发后,贾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2.2015年2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欠外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使用非本人所有的554农用车和虚构耕地收益作为抵押,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5000元。在高某向其索要钱款过程中,赵某某又使用伪造的户名为赵某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骗取高某信任。3.2015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欠外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贾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名为陈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由贾某某冒充石虎村会计倪春伟签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5100元,陈某某使用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陈某某退赔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作案3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08100元;被告人贾某某诈骗作案2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93100元;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作案1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45100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延军农场抓获;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1986年4月5日出生。被告人贾某某于1964年7月11日出生。被告人陈某某于1986年3月21日出生。2.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6年4月28日将其抓获。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经传唤到案。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到案。4.收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5月26日,被害人刘某某收到被告人陈某某退赔的人民币10000元,并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5.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赵某某的父亲。2015年1月30日,赵某某让其帮忙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因其不识字,也没有看借款合同的内容,就签字了。之后,刘某某就将借款48000元给了赵某某。当时赵某某将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给了刘某某,其不识字没有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证人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二手车信息服务部购买一台东风554型农用车,价值人民币24500元,约定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2月1日将款全部还清,同时赵某某使用赵某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至今赵某某未将款全部还上。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初,赵某某找到其帮忙,称种地没钱能否联系人借点款,其就联系高某,高某同意借款给赵某某,但是需要抵押物。于是赵某某将赵某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从高某处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之后高某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拿到有关单位查询发现是假证。8.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8日,赵某某来到其家中借款,并说可以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同时来的还有赵某某的父亲赵某1及一个自称是石虎村会计倪春伟的人。其与赵某某商谈后签订借款协议,赵某1也在上面签字了,之后其将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给了赵某某。2015年4月2日,赵某某领着陈某某来到其家中又要借款,拿着陈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50000元。等借款到期后其给赵某某打电话,赵说先缓一缓,之后就失联了。后来发现赵某某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虚假的,自称是会计倪春伟的人也是贾某某冒充的。9.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李某某找到其称赵某某想借款,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用车作为抵押,其同意了,并与赵某某商谈后签订了协议,借给赵某某人民币15000元。到了2015年11月,其没有找到赵某某,就去找赵某1,赵某1给了其2700元利息后,让其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感觉有疑问后查询发现该证是虚假的。10.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萝北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专用章”与提供的该单位公章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1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30日,其利用虚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找其亲属被告人贾某某冒充石虎村会计倪春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5100元。其虚假证件上的内容是贾树彬填写的,种植土地的亩数是其虚构的。2015年2月,其找李某某帮忙借款,李某某就找到高某协商,从高某处借款15000元。借条上是由其父赵某1签的字,其提出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一台5**农用车作为抵押,当时这台车其已抵押出去了,高某不知情,而且其家里也没有耕地。借款用于还债及买彩票了。1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赵某某拿着一个空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找其帮忙称想种地借款,让其在该证件上填写内容,其填写后在赵某某的要求下冒充石虎村会计倪春伟一同去找被害人刘某某,从刘某某处借款人民币48000元。2015年4月份,赵某某用相同的方法,制作好证件,让其帮忙,与陈某某一同找刘某某借款45100元,当时陈某某拿走10000元说急用。其知道赵某某二次借款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虚假的。1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找其说想种地没钱,要借用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其没有同意。之后赵某某伪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其的名义借款,让贾某某冒充石虎村的会计签字,从刘某某处借款45100元,其使用10000元。案发后,赵某某失联了,其给赵某某担保怕追债,也出走了。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庭审中提供了收条、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贾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贾某某从轻处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赵某某、贾某某骗取数额巨大;陈某某参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贾某某没有非法占的目的;贾某某主动向萝北县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经查证,贾某某明知赵某某使用虚假的土地经营权证,还冒充会计帮助实施诈骗,且在公安机关已掌握本案的基本情况后传唤的贾某某,贾某某没有投案的主动性,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一百元。五、对作案使用的0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0712640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0712730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关 爽审判员 徐 巍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