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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512号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法定代表人:余宝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勇,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桂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10元,减半收取11005元,由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