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宇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宇英,王建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084号原告陆宇英,女,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建华,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施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宇英与被告王建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宇英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