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党俊玲与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俊玲,郭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1020号原告党俊玲,女,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薛丽涛、薛飞愚,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晓峰,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党俊玲与被告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俊玲的代理人薛飞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俊玲诉称,2016年6月19日被告郭晓峰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一个月,利息2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下余10000元一直未还,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被告郭晓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被告郭晓峰向原告党俊玲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党俊玲现金叁万元整(30000)2016年7月19日归还,利息2000(贰仟元)到期不还,利息加倍。借款人:郭晓峰,2016年6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晓峰已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2000元,下余本金10000元被告郭晓峰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晓峰向原告党俊玲借款30000元下余1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证据充分,由此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党俊玲请求被告郭晓峰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党俊玲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磊审 判 员 孙慧玲人民陪审员 王景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