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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7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荆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崔海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荆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崔海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荆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办公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3000343432-5。法定代表人:孙旭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海西,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荆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崔海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海西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海西存款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