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玉海与于俊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海,于俊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399号原告:宋玉海,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俊江,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加荣,女,公司职工。原告宋玉海与被告于俊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宋玉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海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宋玉海负担。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