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972张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97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健,男,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张健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苏0585刑初6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刑事判决书,张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暂扣于本市公安机关张健人民币2000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责令张健退出赃款人民币372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张健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罚金及退赃款23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67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