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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309林琪与陈二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琪,陈二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309号原告:林琪,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二将,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友青,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琪与被告陈二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琪撤诉。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