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309林琪与陈二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琪,陈二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309号原告:林琪,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二将,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友青,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琪与被告陈二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琪撤诉。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