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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监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佰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624号上海佰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向我院申诉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执行的你公司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案号:(2013)镇民初字第36号],你公司有如下申诉意见:1.调解协议约定工程款按照政府审计价执行,此后申诉人发现被执行人是按照它的上一级单位对其审计价格来执行,此价格比政府审计价下浮5%。因此,该执行已违背申诉人的意愿。2.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在工程款约定的时间内,有两次违约行为,给申诉人造成损失,请求执行违约金。3.按照双方签订的合约,被执行人代扣申诉人的税费,但在执行过程中,申诉人每个月及每次工程还在单独交纳税费。本院依法立案监督,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公司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镇江中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针对你公司的申诉请求,本院意见如下:1.关于结算工程款是否应当下浮5%的问题,实际是对执行依据的异议,执行部门无权对执行依据的内容进行审查,你公司如确有异议,应当依法通过其他程序救济。2.关于执行违约金的问题,对于本案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行为、违约程度及违约金数额,执行部门无权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你公司可另诉解决。3.关于工程款税费问题,该问题亦是对执行依据的异议,执行部门无权审查。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