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向琴、吕宝、吕菲与被告吕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向琴,吕菲,吕宝,吕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285号原告:贺向琴,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吕菲,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凭。原告:吕宝,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吕才,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本院在审理吕宝,贺向琴,吕菲与吕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贺向琴,吕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贺向琴,吕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贺向琴、吕宝、吕菲负担。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