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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颜苗与徐宋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苗,徐宋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颜苗,女,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宋旻,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颜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颜苗与被执行人徐宋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宋旻向申请执行人颜苗支付案件款10234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宋旻已经将案件款1023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颜苗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