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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志超与青岛旭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超,青岛旭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222号原告:张志超,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青岛旭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西路81号。原告张志超与被告青岛旭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旭邦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志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清货物运输费588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8日,原告受被告委托,将一批火锅底料运输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32号65111部队25号仓库,运输费共计588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付款单,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运输费。青岛旭邦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常年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5年10月28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在莱西市姜山镇彤德莱火锅底料厂拉货后,将一批火锅底料运输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32号65111部队25号仓库,运输费共计5880元。2015年10月29日,被告方为原告出具了物流客户签收单。之后,被告方又为原告出具了承诺付款单一份,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运费58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运输费588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58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旭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张志超运输费5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青岛旭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