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恢3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美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罗冠棠,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浩,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美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利息共计21819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恢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观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