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687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户,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605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玉埔村新厝2号开设食杂店,平时提供桌椅、牌具给村中老年人活动娱乐。2017年1月上旬始,因村民返乡过春节,被告人陈某某便将该食杂店作为赌博场所提供给他人以扑克牌“拔九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1月19日晚,赌博人员卓某等22人在被告人陈某某的食杂店内聚众赌博时,被福清市公安局镜洋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缴获赌资人民币5万元、牌桌1张、扑克牌16副。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亦被当场抓获,并被现场扣押人民币2200元。上述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累计抽头渔利达人民币700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赃款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