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宝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516号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权淑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宝志,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五��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