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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雪翠与姜长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翠,姜长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52号原告王雪翠,女,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姜长枫,男,1973年2月6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市王雪翠诉被告姜长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雪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雪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