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雪翠与姜长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翠,姜长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52号原告王雪翠,女,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姜长枫,男,1973年2月6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市王雪翠诉被告姜长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雪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雪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