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存英与仲崇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存英,仲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49号申请人:孙存英,女,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仲崇梅,女,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孙存英与仲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仲崇梅名下的苏C×××××号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存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仲崇梅名下的苏C×××××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仲崇梅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登记于担保人杜慧常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杜慧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