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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桂花、廖亚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花,廖亚春,苏丁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桂花,女,汉族,1940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来、徐娟(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亚春,女,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苏丁酉,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苏桂花与苏丁酉、廖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苏丁酉名下的闽D×××××号车辆,以上车辆因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已轮候查封苏丁酉名下址于湖里区嘉禾路675号的房产、湖里区台湾街155号1202室的房产、湖里区台湾街141号地下二层第203号车位,暂无法处置。经过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苏丁酉、廖亚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苏桂花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苏桂花的债权为260085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