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行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行终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林红,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谭震,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谭震,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教育路**号。法定代表人:陶海林,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段宇飞,主任。上诉人林红、上诉人谭震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珠海市卫计局)、被上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卫计委)不履行卫生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行初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5月4日,林红、谭震向珠海市卫计局提交《查处珠海中医院病历造假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立案查处珠海中医院的病历造假违法行为。2014年5月14日,林红、谭震以被告珠海市卫计局“在收到《查处珠海中医院病历造假违法行为申请书》后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定职责”为由,向广东省卫计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4年5月16日,广东省卫计委作出《行政复议案件转办单》,将该复议申请事项转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处理,并将转办事项告知林红、谭震,省中医药局审查后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粤中医行复[2014]2号)。林红、谭震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243号、(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754号行政判决,判决广东省卫计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林红、谭震2014年5月14日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5月20日,广东省卫计委经审查作出粤卫行复[2016]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依法驳回林红、谭震的行政复议申请。广东省卫计委经审查认为,林红、谭震申请书提出的“珠海中医院病历造假问题”已于2012年4月5日打包调查,并已结案,相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已向林红、谭震公开。林红、谭震此前多次反映“珠海中医院病历造假”等类似问题,珠海市卫计局已进行答复。由于林红、谭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故珠海市卫计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珠海市卫计局已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受理了林红、谭震的申请,林红、谭震如对信访处理不服,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珠海市卫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复查。林红、谭震对此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珠海市卫计局“对珠海中医院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判令珠海市卫计局“对珠海中医院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违法行为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同时要求撤销广东省卫计委粤卫行复[2016]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审法院判案理由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林红、谭震起诉“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红、谭震的起诉。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林红、谭震的上诉请求:1.就住院病历首页患者转入ICU时间不真实问题向珠海市卫计局发出司法建议;2.判令珠海市卫计局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职责;3.撤销广东省卫计委粤卫行复[2016]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4.撤销一审裁定。其上诉理由与一审基本一致。二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判案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林红、谭震的起诉应予驳回。珠海市卫计局就该两人提出的“珠海中医院病历造假”问题,已于2012年4月5日一并予以调查,并已结案,将相关情况已向林红和谭震公开。现林红、谭震再次反映病历问题,珠海市卫计局的处理属于驳回其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该行为不可诉。林红和谭震若不服,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林红、谭震的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文审判员 涂远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