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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中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寅骁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中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寅骁贸易有限公司,佘祥海,郭玉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931号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顾宏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宁,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俞光海。被告:上海寅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峰。被告:佘祥海,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郭玉芬,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寅骁贸易有限公司、佘祥海、郭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材料,需公告送达,为此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茅建中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