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肇东市人民政府与崔金属、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滨玉米精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东市人民政府,崔金属,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滨玉米精深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肇东市。法定代表人:李延春,职务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荣,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金属,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震宇,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与崔金属系父子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法定代表人:郑明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金滨玉米精深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东,职务总经理。上诉人肇东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崔金属、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滨玉米精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肇东市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庆波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