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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楼县灵泉镇西卫村委、石楼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楼县灵泉镇西卫村委,石楼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1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山西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楼县灵泉镇西卫村委。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某某,石楼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石楼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楼县灵泉镇西卫村委、石楼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保荣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宁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玮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