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楼县灵泉镇西卫村委、石楼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楼县灵泉镇西卫村委,石楼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1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山西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楼县灵泉镇西卫村委。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某某,石楼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石楼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楼县灵泉镇西卫村委、石楼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保荣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宁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玮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