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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新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新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59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康秀花(系王某之母),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新江,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新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樊杰斌审 判 员  孔祥臣人民陪审员  李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