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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6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禇小渝禇晓敏等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安仁,褚晓敏,褚小渝,褚晓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6582号原告:褚安仁,男,192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褚晓敏,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褚小渝,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褚晓峰,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青来路。法定代表人:任国胜,院长。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国胜,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秀丽,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安仁、原告褚晓敏、原告褚晓峰、原告褚小渝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褚安仁、原告褚晓敏、原告褚晓峰、原告褚小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安仁、原告褚晓敏、原告褚晓峰、原告褚小渝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安仁、原告褚晓敏、原告褚晓峰、原告褚小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褚安仁、原告褚晓敏、原告褚晓峰、原告褚小渝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