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5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5537乐余镇红闸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忠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余镇红闸村村民委员会,张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5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余镇红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红闸村。负责人:蒋彬,该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忠富,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乐余镇红闸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忠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忠富结欠乐余镇红闸村村民委员会租金43542.2元。现乐余镇红闸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一、由张忠富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前各履行4931元(2016年度结欠的租金14793元);余款28749.2元由张忠富分别于2017年至2018年24个月内每月月底前支付1198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二、如张忠富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任何一期履行付款义务,则乐余镇红闸村村民委员会可按总额48986.2元(其中租金43542.2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444元)扣除张忠富已履行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张忠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乐余镇红闸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98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车管部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忠富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桑塔纳牌汽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48986.20元。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7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冷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