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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楼利岗与吴鑫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利岗,吴鑫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479号原告:楼利岗,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金杨红,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吴鑫财,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楼利岗为与被告吴鑫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吴鑫财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利岗的委托代理人金杨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鑫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4日,被告吴鑫财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同日,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50000元款项交付给被告吴鑫财,款项出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鑫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利岗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鑫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