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民特8号申请人刘延安与被申请人刘全申请宣告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延安,刘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民特8号申请人:刘延安,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申请人:刘全,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人刘延安申请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延安称:被申请人刘全系申请人刘延安之子,于2007年4月1日进入永州育才科技学校读书,被编入该校大专十班;2008年5月10日,根据学校规定及学生自愿,被申请人与班上肖锦奇等同学被学校送往广东东莞横沥镇新鸿利鞋业有限公司实习工作;2009年3月31日,被申请人离开当时的实习工作单位,至今查无踪迹;自2009年3月31日后,申请人及家人为了查找到被申请人,四处奔波,多处查找,但被申请人毫无下落,现已失踪7年多时间,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全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全,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良湾村第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903184572,系申请人刘延安的儿子。2009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刘全离开实习工作单位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鸿利鞋业有限公司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申请人刘延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全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全自出走之日起,至今八年余的时间没有音讯和下落,虽经申请人及家人采用多种方式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上通过公告查寻后,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延安作为被申请人刘全的父亲,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全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凌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