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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殷寿林与殷和金、梁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寿林,殷和金,梁水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02民初1198号原告:殷寿林,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373851,一般代理。被告:殷和金,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梁水秀,女,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日,被告殷和金向原告借款32万元,约定月息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1月1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上述两笔借款均为现金给付。本案借款本息两被告分文未还。2017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殷和金、梁水秀同意归还原告殷寿林借款本息合计40万元,于2017年5月22日前还款1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还款20万元。本案由原告殷寿林预交的受理费8550元,由原告殷寿林承担2275元,被告殷和金、梁水秀承担2000元(限于2017年5月22日前给付原告殷寿林),退回原告殷寿林427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厚峰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