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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培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培岗,李敬平,沈树河,齐玉荣,沈培学,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培岗,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敬平,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沈树河,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齐玉荣,女,1966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沈培学,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81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培岗、李敬平、沈树河、齐玉荣、沈培学、李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培岗、李敬平、沈树河、齐玉荣、沈培学、李玉霞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