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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细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细华,杨细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刑更67号罪犯杨细华,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锦屏县人,原住该县。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黔东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细华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细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2月13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铜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四个月;又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铜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再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铜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8日,本院又作出(2014)铜中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同年4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提出,罪犯杨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予以减刑九个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杨细华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细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情况有《减刑建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细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亦应在减刑幅度内予以相应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细华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红芳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维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