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孟凤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个体,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个体,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被执行人孟凤奇,男,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