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晓娅、曹碧华与万云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晓娅,曹碧华,万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童晓娅,女,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曹碧华,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万云强,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本院在执行童晓娅、曹碧华与万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992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03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02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