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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550号被执行人:蒋毅,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蒋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478元发还被害人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蒋毅退赔被害人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65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经返还的9478元,已查明被执行人蒋毅刑满释放,但下落不明,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