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英华与徐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华,徐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82号申请执行人:何英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徐新国,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何英华与徐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新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志军审判员 白景清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