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逸群与吴伊、杨一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逸群,吴伊,杨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957号申请执行人:梁逸群,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吴伊,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一鹏,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同吴伊。本院在执行梁逸群与吴伊、杨一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吴伊、杨一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伊、杨一鹏钱款人民币425,082.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