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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华、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443号原告:陈华,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欢,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涛,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号。负责人:姜晓香。原告陈华与被告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