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2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曾千金、冯恢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千金,冯恢铨,冯海锋,赖水球,冯水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千金,女,1959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冯恢铨,男,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冯海锋,男,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赖水球,女,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曾千金、冯海锋、赖水球的委托代理人冯恢铨。被执行人冯水木,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千金、冯恢铨、冯海锋、赖水球与被执行人冯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民初字第34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 芸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