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IGUS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IGUS有限公司,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IGUS有限公司(IGUS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隆市Spicher街1a号,邮编51147(SpicherStr.1a,51147KolnGermany)。诉讼代理人:FrankBlas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雯,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思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旺林村沙洪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IGUS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高院二审作出的(2016)浙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提取、扣留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延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