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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晓丽与韩允详、齐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丽,韩允详,齐西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民初737号原告:宋晓丽,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韩允详,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齐西鹏,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委党校讲师,住菏泽市。原告宋晓丽与被告韩允详、齐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晓丽、被告齐西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允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晓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计至合同到期日1.6万元及违约金5千元,以后的利息,按本金12.1万元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对上述款项齐西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2日,韩允详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万元(银行卡转账付),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拒绝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韩允详、连带担保责任人齐西鹏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被告韩允详未答辩。被告齐西鹏辩称,涉案借款属实,借款应由被告韩允详偿还,如被告韩允详无法偿还,被告齐西鹏愿意偿还部分欠款。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4月12日,被告韩允详向原告宋晓丽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并写有借条,被告齐西鹏进行了担保。同月13日、14日原告宋晓丽分二次通过银行向被告韩允详转账100000元。2017年4月5日,原告宋晓丽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韩允详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齐西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韩允详向原告宋晓丽借款,并约定了利息,被告齐西鹏进行了担保,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允详应当偿付原告宋晓丽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齐西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允详偿还原告宋晓丽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3日起按月息二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被告齐西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韩允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继峰人民陪审员  邓仰保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