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0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登悦与支雪莲、天津中和兴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登悦,支雪莲,天津中和兴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093号之二原告:冯登悦,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众联艺彩(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监,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雪莲,女,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水利设计院工程师,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刚,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和兴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倚虹西里底商05号。法定代理人:赵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茗皓,销售总监。原告冯登悦与被告支雪莲、天津中和兴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登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冯登悦负担。审 判 长 齐 明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