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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智灯与冉茂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灯,冉茂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1594号原告:李智灯,男,生于1974年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龙德斌,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茂明,男,生于1967年1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李智灯与被告冉茂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灯的委托代理人龙德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茂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智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184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承包了西气东输的三线工程,请原告到被告的工地上务工。2014年9月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三张。事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如所请。冉茂明未作答辩。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在福建省仙游县承包了工程,原告等人在该工地务工。被告先后三次给原告出具人工工资欠条三份共计金额18400元,其中2014年7月25日10500元、2014年8月30日1900元、2014年9月5日6000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未到庭应诉,但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劳务工资的事实成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茂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李智灯劳务工资1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冉茂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仕钰人民陪审员  龙 涛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