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胡洪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金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洪金,男,汉族,1992年7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洪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洪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8月间,梁某(另案处理)租用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砖厂附近一库房,用于收购刘某(已判决)等人盗窃的水泥,被告人胡洪金受雇于梁某负责运输工作。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胡洪金在明知所运输水泥系赃物的情况下,伙同孙某(已判决)驾驶×××号水泥罐车,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双龙步道板厂、红运步道板厂等企业多次运送、销售被盗水泥共计777.41吨(价值人民币15548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梁某、孙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洪金的供述和辩解;4、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洪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洪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8月间,梁某(另案处理)租用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砖厂附近一库房,用于收购刘某(已判决)等人盗窃的水泥,被告人胡洪金受雇于梁某负责运输工作。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胡洪金在明知所运输水泥系赃物的情况下,伙同孙某(已判决)驾驶×××水泥罐车,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双龙步道板厂、红运步道板厂等企业多次运送、销售被盗水泥共计777.41吨(价值人民币155482元)。2017年3月1日,胡洪金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8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在阿城区亚沟街道岳吉砖厂西侧院内,一台牌号为×××的水泥罐车停放在院内,罐车司机正在盗窃车内水泥。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工作。2017年3月1日8时许,胡洪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证人梁某证言:2015年,我想收购盗窃来的水泥赚点钱,就雇佣胡洪金、孙某等人开水泥罐车倒盗窃来的水泥,凑满一车后,再用我的水泥罐车把水泥运输到哈尔滨的步道板厂和陶粒砖厂卖掉。我雇佣胡洪金等人都知道我们在一起做收盗窃来的水泥的活,他们不跟我分红,我给他们开工资,证人孙某证言:我在2015年4月到8月期间给梁某开水泥罐车,梁某收购其他罐车司机偷出来的水泥,我负责开车,胡洪金是跟车,我服从胡洪金的管理,我负责的车牌号尾数是2567。证人刘某证言:2015年7月1日至8月4日,我从水泥罐车里面往出盗窃散装水泥,我们有一个号牌为×××的水泥罐车,我是跟车干活的。我盗窃的散装水泥卖到亚沟砖厂西侧的一个大院内一个叫周某的男的,周某的老板叫梁某。证人周某证言:2015年7月开始,梁某雇我帮他收水泥罐车司机偷来的水泥,一个月三千元工资。我负责记账、付钱。一般是偷水泥的罐车开到阿城区亚沟街道岳吉村梁某租的一个大院内,司机把罐内的水泥打到牌号为×××的水泥罐车内,然后梁某告诉我付给司机多少钱,我就付钱。等×××罐车装满水泥后,就有人将车开走了。开车的人是梁某雇的,跟车的人姓胡,他帮梁某往哈尔滨送盗窃来的水泥,他知道水泥是盗窃来的。证人田某证言:2015年4月初,梁某雇我跟他家的水泥罐车。我跟车几天后知道梁某收别人用水泥罐车偷回来的水泥。梁某还有一辆水泥罐车,车牌号×××,司机是孙某,跟车的是胡洪金。有时候卖水泥的司机直接把水泥灰打到我们这两台水泥罐车里,罐车装满后,梁某告诉我们去建筑工地把偷来的水泥卖掉。我把偷来的水泥拉到哈市的步道板厂还有陶粒砖厂卖掉。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初,梁某在亚沟街道租了一个院子专门收购水泥罐车司机盗窃来的水泥,梁某雇我和田某驾驶号牌为×××的水泥罐车把他收购的盗窃来的水泥拉到哈尔滨的一些工地卖掉。梁某还有一台车,号牌是×××,这台车是孙某和胡洪金负责,也是负责拉盗窃来的水泥卖掉。被告人胡洪金供述和辩解:2015年7月1日到8月4日间,梁某雇我给他干活,一个月2500元工资。我和孙某给他开牌号为×××的水泥罐车,他还有一辆水泥罐车,这两台车负责把水泥罐车司机偷来的水泥卸到我们的罐车内,攒够一车就送到梁某事先联系好的砖厂和道板厂。我知道梁某收购的水泥是盗窃来的水泥,我和孙某一共给梁某运了大概20多车,800吨左右的水泥。当年8月的时候我听说我们收水泥的院子被警察发现了,我就逃跑了,2017年3月1日我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一份:在2015年4月26日至7月30日期间,孙某的×××号水泥罐车共运送水泥978.74吨。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阿价鉴刑第150282号价格鉴证意见书:978.74吨水泥市场价格为195748元,1157.276吨水泥市场价格为231455元。11、(2016)黑011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经该判决认定,梁某、孙某、田某、胡洪金、张某等人向哈尔滨市双龙步道板厂、XX陶粒砖厂、大四陶粒砖厂多次运送水泥共计777.41吨(价值155842元)。(2016)黑011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12、水泥供货单复印件、账本复印件、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洪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洪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犯罪,属自首;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洪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金 宁书 记 员 冮 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