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647徐州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三环路铜山货运二公司后隔壁五环塑料厂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广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徐州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议堂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吴万宏。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复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徐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及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徐州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00元。本案仲裁费用1150元,公告费800元由二被申请人共同负担,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徐州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通过金融机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和徐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邳州支行和交通银行徐州中山北路支行有存款账户,余额分别为936.29元和345.02元,已予以冻结,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并同意终结执行的,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