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忠奎与向长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奎,向长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29号之一原告:张忠奎,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向长翠,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奎与被告向长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忠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奎撤诉。案件受理费用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忠奎承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程地华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人民陪审员 刘纯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