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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韩春林、郝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林,郝金成,李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春林,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郝金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李晓云,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韩春林与郝金成、李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春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