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文业、陈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业,陈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郑文业,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荣杰,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郑文业与被执行人陈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文业因被执行人陈荣杰未履行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荣杰共欠申请执行人郑文业借款人民币48000元,由被执行人陈荣杰于2017年2月起至2017年11月止每个月月底前各偿还2000元,于2017年12月底前偿还28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按时还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利息的诉求,否则被执行人还应按原判决支付相应的利息。为此,申请执行人郑文业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