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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久兵与周鸿鹄朱小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久兵,朱小华,扶永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久兵,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本全,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小华,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鸿鹄,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扶永志,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再审申请人吴久兵因与被申请人朱小华、周鸿鹄、扶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送达给吴久兵,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吴久兵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应驳回其再审申请。综上,吴久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久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柏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