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开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开虎,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住四川省江油市新安镇。被告人李开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开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开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开虎于2017年4月12日19时25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常熟市尚湖镇家鑫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开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李开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开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开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开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李开虎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常熟市尚湖镇家鑫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李开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开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李开虎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17年4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开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姚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虎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开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开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开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婉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