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辖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三遼社区居民委员会、李丽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三遼社区居民委员会,李丽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三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三遼村。负责人:靳俊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峰,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娟,女,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东,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三遼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丽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2民初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三遼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汕头市金平区大华街道春杏路,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据此,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0512民初8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丽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炫审判员 陈 纯审判员 蔡宇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肖珉 关注公众号“”